中国传媒大学团学系统五四评优表彰办法(修订)
  • 文章发布时间:2017-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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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党团字〔2017〕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团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基层团学组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加强和夯实我校团学基层组织建设,有效推动团学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团内其他规定,特制定《中国传媒大学团学系统五四评优表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传媒大学全体注册在校学生团员、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教师团干部,各级团组织及备案在册的校、学部(院)级团学组织。

第三条 本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正达到树立典型、教育团员青年和促进团的建设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包括的评选项目有:“五四标兵分团委”“五四红旗分团委”“五四标兵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教师团干部”“优秀学生团干部”“五四十佳杰出团员”“优秀共青团员”“十佳团日活动”“优秀学生会”“明星学生会”“优秀研究生会”“明星研究生会” “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研究生会干部”“优秀社团干部”“十佳社团”“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等十八个奖项。

第二章 “五四标兵分团委”评选条件

第五条 工作思路明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校、学部(院)工作要求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认真完成各级党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旗帜鲜明地开展对本单位全体团员青年的共产主义理想教育,认真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能认真学习党在各个新时期的政策、路线和方针,培养团员的集体主义观念和崇高的理想信念。

第七条 组织机构健全,人员分工明确,注重抓好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各项日常团务工作,有健全的团内民主生活,工作作风扎实,有力指导基层团支部开展工作,关心基层团干部的成长,组织内凝聚力战斗力强。

第八条 维护稳定健康的和谐氛围,发生突发性事件能够冷静迅速地上报处理解决。

第九条 配合本单位党委做好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的工作,大力培育优良学风。评审年度内共青团系统推优入党工作扎实,成效突出。

第十条 负责指导和帮助本学部(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开展工作;对挂靠本单位的校级学生社团进行有效的指导管理,社团活动丰富,成绩突出;重视学生干部培养,积极开展部(院)级“青年马克思主义工程”暨团校工作,能够向校团委和各校级学生团体输送优秀学生干部。

第十一条 结合团员青年和学部(院)专业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思想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和社会实践等活动。开展工作扎实有效,主动结合专业特点,在团的工作中大胆创新,注重团学工作成果及其保留、转化。

第十二条 有稳固的宣传阵地,如团刊、报纸、工作简报等,日常宣传工作开展良好,积极开辟并合理利用网络等宣传教育阵地。

第十三条 大力配合并积极参与校级团学活动,包括会议座谈、政治学习、宣传、科技、学术、文化、艺术、文艺、体育、志愿、公益、实践等活动,在活动中表现优良。

第十四条 每月向本单位党委汇报工作一次,并及时向校团委反映情况,汇报工作,每学期做一次工作总结。

第十五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基层分团委总数的30%,且不与“五四红旗分团委”重复评选。

第三章 “五四红旗分团委”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项规定,并在部分工作中表现优异,特色突出,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强。

第十七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基层分团委总数的15%,且不与“五四标兵分团委”重复评选。获奖单位将优先推荐参加更高级别评选。

第四章 “五四标兵团支部”评选条件

第十八条 支部成员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支部负责人能够组织团员系统学习党团的基本知识。

第十九条 支部机构及人员配置健全,按时换届,民主选举;支委会成员团结协作,能够认真做好团务工作及团员教育和管理工作;评审年度内,支部开展了共青团系统推优入党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支委会能根据上级团组织的中心工作,结合本支部情况,工作中有计划,有总结,能按要求完成各项团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团支部书记参加校级、学部(院)级团校培训并已结业,支部干部能准时出席学校或学部(院)组织的相关会议。

第二十二条 在支委会的领导下,支部能坚持定期的团组织生活,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具有思想教育内容、有别于一般文娱活动而富有特色、活动方式和内容新颖、具有吸引力的主题团日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部团员队伍建设好,青年学生团员意识强,支部团员遵纪守法,品德优良,能够积极参加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如支部有团员受到校级表彰奖励,有团员在活动中获奖,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评选年度内团支部有1/3以上同学参加过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评选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有1人次(含)以上违纪(在本单位或学校备案);

2.对于校、学部(院)两级规定完成的团的工作或活动,有两次(含)以上没有按时保质完成;

3.评选年度内不及格人数占本支部人数的比率超过50%。

4.团委规定的不具有参评资格的其他重要认定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15%。

第五章 “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第二十七条 符合“五四标兵团支部”评选条件,同时需在思想政治学习与教育、优良学风班风、推优入党、团建创新、团日活动、科技学术、社会实践、文化活动、志愿公益活动等诸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具有校级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本奖项从“五四标兵团支部”中经全校公开答辩等程序评选产生,参加答辩的团支部总数不超过标兵团支部总数的50%,获本奖项支部总数不超过全校团支部总数的5%,获该奖项支部将优先推荐参加更高级别评选。

第六章 “优秀教师团干部”评选条件

第二十九条 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

第三十条 热爱教育事业,勤于钻研业务知识,熟悉团的业务,有独当一面的工作能力和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一条 热爱共青团事业,积极完成各级党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恳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能在广大共青团干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 深入开展学生思想动态调查和理论研究,主动了解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时向上级组织反映学生思想状况。

第三十三条 能顾全大局,甘于奉献,廉洁公正,在师生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三十四条 在团的岗位上工作满一年,在任期间所在团组织或所负责的工作获得相关表彰或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十五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教师团干部总数的25%,根据申报人选,以公开答辩等形式进行评选。

第七章 “优秀学生团干部”评选条件

第三十六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第三十七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良好,在上一学年度中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支部前50%。

第三十八条 热爱团的工作,执行团的决议,积极肯干,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恳有效地开展工作,取得优异的成绩,在任期间所任职的团组织获得相关表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三十九条 有较高的道德水准和政治觉悟,坚持原则,组织观念强,工作作风扎实,能在广大青年团员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条 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公道正派,在青年团员中享有良好声誉。

第四十一条 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勇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评选当年无违纪行为。

第四十二条 担任团干部(含校团委正式在册备案的委员干事及以上职务、基层分团委委员及以上、团支部支委)满一年。

第四十三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干部总数的15%,且本奖项与“优秀共青团员”不重复评选。

第八章 “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第四十四条 正式注册在校的学生团员、保留团籍的学生党员均可参评。

第四十五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

第四十六条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度中无不及格课程,综合测评排名支部前40%。

第四十七条 热爱团的事业,严格遵守《团章》,自觉履行团员义务,按时缴纳团费,自觉执行团的各项决议,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积极完成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活动,成绩良好。

第四十九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勇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人际关系融洽,评选当年无违纪行为。

第五十条 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者优先考虑。

第五十一条 本奖项获奖人数不超过全校学生团员总数的4%,且本奖项与“优秀学生团干部”不重复评选。

第九章 “五四十佳杰出团员”评选条件

第五十二条 拥护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党的先进理论,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熟悉团的知识;有正确的服务思想,能正确处理组织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第五十三条 作为团干部,工作积极、威信高,能够广泛团结青年,勇于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利益,为广大团员青年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四条 作为团员,自觉遵守团的纪律,严格遵守《团章》,积极主动地参加共青团的各项活动,主动为团的工作献计献策,完成团组织交给的任务,按时交纳团费;

第五十五条 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在上一学年度中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成绩排名在年级专业前15%。

  第五十六条 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够带领广大团员青年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起到带头作用,无任何违纪行为;

第五十七条 在学习实践党、团理论、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艺体育活动及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中表现出色;在青年学生中传播正能量,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共青团工作中具有影响力或做出突出贡献,能够在全校学生中起到示范和典型引领作用;

第五十八条 候选人必须为优秀“优秀共青团员”或“优秀学生团干部”。

第五十九条 本奖项主要用于表彰奖励表现特别优秀的我校共青团员(含团干部),每年评选10个,通过推荐、演讲答辩等方式产生。

第十章 “十佳团日活动”评选条件

第六十条 本奖项是针对校团委、分团委、团支部(含临时团支部)、以及校、学部(院)两级学生组织主办的主题团日活动的奖励称号。

第六十一条 活动主题鲜明,顺应时代要求,符合学校和学部(院)中心工作要求,有利于青年学生成长成才,集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于一体,活动设计要有独特性、创造性,巧妙结合专业特点,可行性强,活动效果好,参与面广,推广性强,有良好的社会效应。

第六十二条 参加评选时活动已经实施完毕,评选于当年年底进行,次年五四进行表彰。

第六十三条 评选当年在相关评选中获奖的活动可优先考虑。

第六十四条 该奖项每年评选10个,通过推荐、答辩等方式产生。

第十一章 “优秀学生会”评选条件

第六十五条 本奖项是针对学部(院)级基层学生会的奖励称号。

第六十六条 要求贯彻执行校、学部(院)党政团组织指示精神,服从校学生会的工作安排,服务同学,开展健康向上、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工作和活动,活动达到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十七条 评选考查期间工作中,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及学部(院)布置的相关会议、活动,完成相应任务,无重大工作事故。

第六十八条 本奖项获奖数不超过全校基层学生会总数的30%。具体评选由校学生会组织开展。

第十二章 “明星学生会”评选条件

第六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章各项规定,并在工作中表现优异,有鲜明特色,富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

第七十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基层学生会总数的10%,且不与“优秀学生会”重复评选。

第十三章 “优秀研究生会”评选条件

第七十一条 本奖项是针对学部(院)级基层研究生会的奖励称号。

第七十二条 要求贯彻执行校、学部(院)党政团组织指示精神,服从校研究生会的工作安排,服务同学,开展健康向上、主题鲜明、富有特色的工作和活动,活动达到一定的影响力。

第七十三条 评选考查期间工作中,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学部(院)布置的相关会议、活动,完成相应任务,无重大工作事故。

第七十四条 本奖项获奖数不超过全校基层研究生会总数的30%。具体评选由校研究生会组织开展。

第十四章 “明星研究生会”评选条件

第七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章各项规定,在学术科研、文体活动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第七十六条 本奖项获奖名额不超过全校基层研究生会总数的10%,且不与“优秀研究生会”重复评选。

第十 “优秀学生会干部”评选条件

第七十七条 本奖项是针对校学生会、学部(院)学生会正式在编(需在校团委备案)学生干部的奖励称号。

第七十八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七十九条 热爱学生会工作,担任校、学部(院)级学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学生会工作,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学生会工作中表现优异,贡献突出。

第八十条 要求在上一学年度中考试无不及格科目,无处分,综合测评排名班内前50%。

第八十一条 本奖项按照不超过校、学部(院)学生会干部总数的15%的名额进行推荐,经校评选小组审定。

第十六章 “优秀研究生会干部”评选条件

第八十二条 本奖项是针对校研究生会、学部(院)研究生会正式在编(需在校团委备案)学生干部的奖励称号。

第八十三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 热爱研究生会工作,担任校级、学部(院)级研究生会干部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研究生会工作,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工作中表现优异,贡献突出。

第八十五条 要求在上一学年度中考试无不及格科目,无处分,综合测评或专业成绩排名居于班内前50%。

第八十六条 本奖项按照不超过校、学部(院)研究生会干部总数的15%的名额进行推荐,经校评选小组审定。

第十七章 “优秀社团干部”评选条件

第八十七条 本奖项是针对学生社团组织(含社团联合会及其管辖社团、学生志愿公益实践类组织)正式在编(需在校团委备案)学生干部的奖励称号。

第八十八条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积极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八十九条 热爱学生社团工作,担任社团骨干满一年以上,积极从事社团管理工作,配合学校的有关活动,在社团管理工作中表现优异,贡献突出。

第九十条 要求在上一学年度中考试无不及格科目,无处分,综合测评排名班内前50%。

第九十一条 本奖项按照不超过社团干部总数的15%的名额进行推荐,经校评选小组审定。

第十八章 “十佳社团”评选方式

第九十二条 参选社团需正式注册并成立一年以上,遵守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无违纪处分,在社团活动中表现优异。

第九十三条 具体评选由社团联合会组织开展。

第十九章 “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九十四条 担任社团指导老师满一年,在任期间所负责的社团获得相关表彰或取得优异成绩。

第九十五条 具体评选由社团联合会组织开展。

第二十章  评选方式

第九十六条 奖项提名采用组织推荐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经基层分团委按规定名额考核并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部分项目直接经校团委有关部门推荐)审核提交至校团委分类整理汇总,校评选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评审,公示后确定最终结果。

第九十七条 该办法所涉及的奖项,其设置及评选规则若在评选当年如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修订,须由校团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九十八条 校评选小组由主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部(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校团委常委、校团委专职干部组成。

第九十九条 该评选原则上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在五四表彰大会上公布获奖名单并予以表彰,获奖者将授予获奖证书、奖牌等。

第一百条 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者有违背其荣誉的言行,将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相关奖项登记表报校团委审批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一百零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国传媒大学委员会。

第一百零三条 此前相关评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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