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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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中传学字〔2017〕2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考试、交流访学、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时发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为一年。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或者停学的,休学或者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学生没有违纪行为的,察看期满时,按纪律处分程序,由本人申请,经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二)学生有违纪行为,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按纪律处分程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虽有违纪行为,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所在教学、培养单位研究提出建议,由处分建议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因考试违纪和学术违纪原因,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解除后仍无获得学位的资格,亦无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资格。
第三章 处分细则
第一节 违宪及犯罪行为的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可以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依法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构成犯罪,依法不予起诉;或者构成犯罪,依法免于刑事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构成犯罪,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治安及秩序管理行为的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依据处罚结果,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二)违反治安管理,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公安机关酌情不予处罚,交由学校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一)利用计算机、手机、大小字报、传单等手段制作、传播、散布非法有害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三)在校园及学生公寓进行传教、组织宗教活动的;
(四)未经审批或不听制止,擅自组织或参加集会、罢餐、罢课、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或者不按审批的活动内容和要求开展有关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组织开展相关讲座、报告、访谈、沙龙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组织参与非法宗教、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妨碍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安全管理或处置应急事件的;
(九)故意损毁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馆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情节后果严重的;
(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校园及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食堂等生活场所,图书馆、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违章用火用电,引发险情或火灾事故的;
(十一)谩骂殴打他人,寻衅滋事,情节后果较重的;
(十二)挑唆、煽动、纠集、指挥他人,引发围攻群殴的;
(十三)骗取、偷窃、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十四)其他违反学校安全与秩序管理的行为,情节后果较重的,或者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情节后果较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出入校园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违反出入管理规定,拒不服从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的;
(二)违反校园交通管理规定,使用假车证进入或无“车证”闯入校园的;
(三)违反机动摩托车、燃油式三轮车限行规定,强行驶入或多次驶入校园及学生公寓的;
(四)在校园及校园内的公共场所,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正常秩序,不听制止的;
(五)故意损毁学校设施设备等公共财物及他人用品等私人财务,情节后果轻微的;
(六)违反“禁放”规定,在校园及学生公寓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
(七)利用计算机、手机等工具存储、观看、传播违禁视频、图片、文字等信息,情节轻微的;
(八)在校园及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随意张贴或散发广告、传单,不听制止的;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禁止性规定的;
(十)其他违反学校治安与秩序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情节后果较轻的。
第三节 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行为的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学术规范的,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节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等行为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许可,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资料等秘密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的或者自己只是作为成员之一的集体的科研成果、实验数据、研究报告等以自己个人名义公开发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成绩单、学生证、图书证、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各种证件者,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伪造教师签名、私刻公章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采用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上网账号,侵占他人正常使用网络资源,以及侵入校园网服务器,或恶意攻击校园网服务器、篡改校园网主页或校园网所属的分页面,或其他危害校园网络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其具体程序按照《中国传媒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程序》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以其他形式在我校学习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规定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等,责令离校。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者某一级别“以下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部)、研究生院(部)、教务处、保卫部、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中国传媒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修订)》(中传学字【2015】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