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修订)
  • 文章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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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中传学字〔2016〕15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 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75分及以上;

6. 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和学习成绩排名均在本班前10%。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 在当年教育部划分给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各学部(直属学院)人数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部(直属学院),各学部(直属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 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提出申请,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部(直属学院)初审合格后在所在的学部(直属学院)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学生工作处,并同时填报《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登记表》,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材料要附上当年各科的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排名(成绩单上要有各学部、直属学院教学部门盖章)。

3. 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部(直属学院)申报的国家奖学金名单,并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校园网上向全校师生公示一周。

4. 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和材料,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初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同学。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在表彰大会后的当月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所填《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奖学金登记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条  奖学金发放一年内,用所得奖学金请客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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