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7-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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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学字〔2016〕157号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偿的含义
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二、代偿的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三、就业地区及基层单位界定
1. 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 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 艰苦边远地区: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行政区划查询相关网址链接:
http://zh.wikipedia.org/zh-cn/%E8%A1%8C%E6%94%BF%E5%8C%BA%E5%88%92
4. 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房地产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城关区)外可以报送。
就业地区和基层单位界定必须同时满足。
四、代偿申请条件
1.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 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 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五、代偿金额及方法
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低于8000或研究生低于12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高于8000元或研究生高于12000元的,按照补偿和代偿金额的上限实行代偿。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我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六、代偿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 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前(一般为每年的6月15日前)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 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学校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3. 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我校材料后,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我校,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后尽快将结果通知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和学生本人。
七、代偿的管理
我校代偿资助工作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 切实做好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的政策宣传,使这项政策深入人心,最大限度的发挥积极作用。
2.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加强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资格审核工作。
3. 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代偿资助的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
4.学校在收到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拨付的代偿资金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代偿资金返还给毕业生本人。
5. 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过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跟踪掌握获得代偿资助毕业生在岗和工作情况,鼓励毕业生克服困难,更好地建设与服务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
6. 及时做好获得代偿资助学生信息的整理报送。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代偿资助资格的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私自提前离职、离岗的毕业生,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就业单位通报的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并将毕业生返还的资金及时上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八、代偿资助的违约处理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
1. 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改由毕业生本人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2.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