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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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费、住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在每年秋季开学前对教育收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专科(高职)学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二章 学生交费管理
第四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纳学费、住宿费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入学应遵循“先交费、后注册”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园卡收费,学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存入本人的校园卡中,由学校通过银行统一划卡交费。
第六条 未通过校园卡交费的学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以现金方式交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含申请学费贷款额度不足部分)。
第七条 新生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通过“绿色通道”办理报到手续,可暂不交纳贷款额度内的学费。
第八条 经批准休学、停学的学生,免交休、停学期间学费,复学后按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经批准留(降)级的学生,按所留(降)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条 经批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的年级及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到我校借读的学生,按借读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三章 学生退费管理
第十二条 凡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学生,所交当年学费一律不退。
第十三条 经批准自动退学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学费。
第十四条 经批准退宿的学生,可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其他学校学习的学生,学费、住宿费按第十三条、十四条办理。
第四章 调整、缓交与减免学费管理
第十六条 经批准变更专业的学生,从新学年开始按变更后的专业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七条 学生如有正当理由确实无法按期交费,可申请缓交当年学费。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财务处备案。每学年只可申请缓交一次,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