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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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学校国际化办学进程,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本规定是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条例,适用于学校下属的各学部/学院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学校外国留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规范高效、严格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确定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外国留学生工作。主管副校长负责协调留学人员工作管理机构(简称留管机构)与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并将重大事项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学生国际交流部为我校留学人员工作管理机构,在校领导的监督领导下,负责学校留学生招生和管理工作。学生国际交流部代表学校负责与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来华处、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处、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北京市教委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等涉及留学生工作的有关部门的联系,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七条 学校各学部/学院是学校外国留学生教学工作及日常管理的主体。各学部/学院要把外国留学生列入本单位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范围,按照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统一和有序的管理,切实安排好本单位外国留学生教学及日常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各学部/学院应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留学生工作,并设专(兼)职留学生秘书具体处理留学生教学与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处、财务处、保卫部、后勤服务总公司等各职能部处按照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涉及留学生的工作。
第九条 留学生教育应当坚持中外学生趋同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的留学生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奖励范围。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来华留学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成立以主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留学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语言进修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交流交换学生以及短期培训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国际交流部应及时公布留学生招生简章,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与推广,并协同各学部/学院进行对外招生。学生国际交流部会同有关学部/学院和部门组织留学生的入学考试或考核,办理录取手续,发放录取通知书并为留学生办理来华留学入境签证所需材料。
第十三条 各学部/学院要按照学校留学生入学考试、考核、录取办法积极开展留学生的招生及录取工作,确保完成本学部/学院学历教育留学生应占学生比例的目标要求。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学部/学院通过自身渠道,与海外院校达成学生交流交换协议,接受外国留学生来我校学习。各学部/学院与海外院校达成的接受学生协议须报学生国际交流部,由学生国际交流部报学校审批。各学部/学院接受各类留学生须通过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录取手续。
第十五条 我校所有专业均对留学生开放。为外国留学生单独设立新的学历教育专业,须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制度及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了“中国政府奖学金”,北京市人民政府也设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我校为中国传媒大学留学生设立专项奖学金,财务处根据国家的有关文件,负责管理各类奖学金。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制定各类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规范全校的外国留学生经费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学历生的教学管理参照中国学生的教学管理办法实行趋同化管理。本科生由各学部/学院和教务处负责管理;研究生由各学部/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管理;非学历教育学生由各学部/学院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各学部/学院应当根据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计划。非学历生的进修根据学生本人的要求,由各接受单位制定进修计划。
第二十条 各类在校留学生发生学籍异动或受到奖励和处分时,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学生国际交流部按不同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国家驻华使领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计算机中心、图书馆等公共服务部门,应当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与中国学生相同的学习条件与服务。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学部/学院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应当按教学计划与在校的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允许学生回国实习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第六章 学生工作及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部/学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尊重其他国家留学人员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各学部/学院留学人员辅导员与留学生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我国学生配备辅导员的比例。留学人员辅导员接受留管机构和学部/学院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酗酒滋事、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一般性突发事件由学校保卫部门会同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处理;在校外发生此类一般突发事件由学生所在学部/学院协助当地警方处理。发生重大事件各学部/学院应及时报学生国际交流部协同本市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在留学生公寓住宿。留学生公寓由学校后勤服务总公司进行管理,学生国际交流部实施协调工作。留学生应该遵守留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规定。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当按规定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及在华居留手续等外事管理由学生国际交流部负责。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办理《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或201表)入境。对于持旅游签证和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应及时到学生国际交流部办理更换来华留学签证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校规定操作。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其他留学生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