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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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构建和谐育人环境,全面开展无烟校园建设,现制定禁烟工作条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建立禁烟制度,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宣传教育,明确禁烟责任,落实禁烟措施,全面消除校园建筑物内吸烟的现象,营造健康、文明、安全的校园环境。
二、组织机构
1. 学校成立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禁烟工作。禁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校爱卫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组 长:廖祥忠
成 员:徐宝泉 寇洪亮 马少刚 姜纳新 孙 杰
秦自生 张根兴 段 鹏
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办公室主任:徐宝泉(兼)
2. 各部门、各单位相应成立禁烟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禁烟工作的开展。
三、控烟范围
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明确禁烟范围如下:
(一)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1. 全校所有教学场所,包括教学楼、实验楼、计算机房、演播室、体操房等;
2. 学生宿舍,包括学生宿舍楼内的辅导员寝室和值班室;
3. 体育场地(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室;
4. 教师餐厅、学生食堂;
5. 各类公共接待室、公共会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厕所、公共礼堂等区域;
6. 校医院;
7. 有特殊消防要求的场所(如电梯间、配电房、物品储藏仓库、地下空间等);
8. 其它明令禁止吸烟的场所。
(二)控制吸烟的场所
1. 各部门、各单位自管办公室、接待室、小型会议室、经营性餐饮场所及宾馆等应禁止吸烟;
2. 校园户外开放区域可以合理设置少量吸烟区,任何人(包括外来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指定吸烟区以外区域吸烟。
四、禁烟责任
1. 学校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学校有关禁烟规定,拟定年度禁烟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控烟工作,落实禁烟措施和相关的设备、设施和管理经费。
2. 本条例规定的全面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为禁烟工作的责任单位。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禁烟工作的责任人。
五、宣传教育
1. 利用校园网、校报、广播台、校电视台等多种校园媒体进行禁烟宣传,提高师生的禁烟意识。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不接受学生敬烟,不向学生递烟。教师应劝阻学生吸烟。
2. 将禁烟宣传教育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计划和新生入学教育,利用课堂、讲座等形式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将烟草危害、不尝试吸烟、劝阻他人吸烟、拒绝吸二手烟等内容作为禁烟核心知识点。
3. 各二级学院应每学期举办一次禁烟教育知识讲座,并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集中开展禁烟宣传活动。
六、营造良好无烟环境
1. 校园内除指定的室外吸烟区外,其他区域无人吸烟,非吸烟区无烟蒂、无吸烟者。
2. 校园内重点区域,如大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室、行政楼、会议室、教师办公室、室内运动场、图书馆、教职工和学生食堂、接待室、楼道、卫生间等有醒目的禁烟标识。
3. 非吸烟区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
4. 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5. 校园内禁止出售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
七、监督保障
1.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本条例精神制定相应的办法并加以实施。
2. 建立一支由师生员工组成的兼职禁烟监督员或巡视员队伍,定期对其进行禁烟知识培训。禁烟监督员或巡视员对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禁烟工作进行不定期巡查,对校园内禁烟区域吸烟现象进行教育劝阻。
3. 各部门、各单位履行禁烟职责的情况将作为参加评优评先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禁烟情况将根据《学生手册》的相关规定作为综合测评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