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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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全校学生的监督下,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学生群众性自治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与纽带。
第二条 本章程是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的根本性文件,是全校各级学生组织开展工作的根本依据,具有最高效力。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的各项工作,均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会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以培养适应新时代的高素质综合人才为宗旨, 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营造“交流、互助、团结、进步”的学习和研究氛围,丰富广大学生的课余生活,成为学生与学校和社会进行交流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本会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引导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三)发挥联系学校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推动校园民主建设并促进广大同学成为学校改革的支持者、学校发展的推动者和学校稳定的维护者;
(四)以校风学风建设为中心开展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健康有益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同学们全方位多层次的综合素质;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全校学生的团结与和谐关系。
(六)积极开展校际交流,加强与各兄弟院校的联系。
第六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中国传媒大学取得正式学籍并承认本章程的学生,均视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和人员设置进行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通过学生代表向各级学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四)通过学生代表在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校学生委员会,提出罢免和撤换校学生会主席以外不称职的学生干部的建议;
(五)取得荣誉、获得表彰的权利;
(六)要求本会提供帮助或提供联络、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的权利;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第九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向广大同学宣传本会的宗旨、原则,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积极参加并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违反校规、校纪的会员,本会有向学校建议给予纪律处分的权力。
第十一条 所有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会员均有资格参加学生会招新或通过其他形式成为学生会成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一年召开一次, 由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如果遇到不能召开会议的非常情况,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但闭会期不得少于半年,延长期不得超过半年。如果非常情况在延长期内仍未消除,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全体常委的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可适当再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由各学院(部)学生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各学院通过召开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按照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规定的人数比例选举出参加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组建下次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校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依照上级学生联合会及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2. 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3. 讨论和决定下一届学生会的工作重点和工作计划;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节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
(一) 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向学生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候选人由各学院(部)学生会推荐产生,常委会成员人数以及候选人资格鉴定由该届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认,原则上候选人应为学院(部)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三)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一人担任校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本会的工作。
(四)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决定学生会各项重大事项;
(五)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主席一名,由常务委会轮值担任,每一任任期两周。
(六)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和职责:
1. 根据工作需要,讨论和决定学生会职能部门的设立和撤销,并报校团委批准;
2. 讨论部长、副部长和委员的任命情况,由主席团最后决定,并报校团委批准;
3. 讨论、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学生会的财务和重大活动工作,对学生会的重大决定做出表决。
4. 参加学生会的例会,总结各项工作,讨论计划安排并由主席团作出决定。
5.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轮值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名,并由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增补常委,但是每届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增补常委后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届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成立时常委的总数。
6. 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轮值主席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委提请,并由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常委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开除常委。
第三节 校学生会
第十八条 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学生会主席团是学生会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由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第一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投票选举产生;
(二)主席团中设主席一人、常务主席一人,执行主席三至四人,其中一人分管社团工作。每届任期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
(三)主席团的职权和职责:
1. 全面管理学生会各项事务,制定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做好各部门协调工作;
2. 召集学生会的相关会议,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
3. 有权进行学生会部长及委员人事任免
4. 对财务预算具有审核权;
5. 代表学生会参加与学生工作有关的校务会议,与校党委、团委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
6. 代表校学生会参加全国学联、北京市学联以及兄弟高校召开的有关会议;
7. 对外代表学生会。
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后,主席团将在常务委员会上提名部长人选,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同意后任命,全体部长对主席团负责。
(四)学生会主席团在工作中实行以主席为核心集体领导制。
第四章 制定和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传媒大学学生会制定,经第三十四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并经第三十五届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修订。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有权提请修改本章程:
(一)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成员;
(二)五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大会代表;
(三)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的提议,应提前至少一周交到主席团,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代表大会议程。
第二十二条 只有当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学生会代表大会时,方可对修改本章程的提案进行表决。只有经出席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同意,方可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全员通过,方可通过修改本章程的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学生会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2014年3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