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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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繁荣校园文化、加强社团建设,保证社团自办的刊物按规章出版发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合本办法的学生刊物是指我校各级学生所主办的刊物,包括各社团主办的定期与不定期报纸和杂志。
第二条 各社团刊物应按规定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申请(即刊物策划案)。申请的内容应包括刊物名称、宗旨、编辑人员情况、出刊周期、发行范围、经费来源等。
第三条 各级社团刊物必须经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审查批准、并报校党委宣传部备案,方可发行。
第四条 社团刊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反对宪法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4.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6.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7. 法律、法规校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条 社团刊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内容健康向上,有利于推动我校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建设。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对准予发行的学生刊物有指导权。如发现有违背前述规定的情况,有权对该社团提出警告或勒令停刊。
第七条 凡社团刊物发生变更名称、停刊、更换指导老师等情况时,其负责人应将变更事宜按创刊时的申报程序,向社团联合会及校团委重新登记备案。
第八条 社团刊物只允许在校内发行,未经国家有关单位批准,不允许在校外发刊。一经发现擅自校外发刊,立即给予停刊处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社团刊物所登载的广告及广告经费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社团联合会汇报并备案
第十条 社团应将自己的每一期社团刊物在发刊前由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后方可发行。
第十一条 社团需将每期样刊报送社团联合会、校团委及党委宣传部备查。
第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将定期对发行的社团刊物进行抽查,对社团刊物情况进行监督。对抽查期间发现的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社团刊物,将追究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