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办法
  •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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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学字〔2013〕47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贯彻素质教育理念,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鼓励有特长的学生充分施展才华,学校支持学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

第二条对于学生在国际、国家级各类高水平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荣誉的,或对学校、社会有特殊贡献且影响巨大的,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学生在校级各类活动中获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学年内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处分者,不予以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奖励额度由竞赛规格、级别、社会影响力及获奖名次等因素综合决定,按照不同档次每个获奖项目或作品奖励1-10万元不等,同时,获奖项目或作品的直接指导教师(不含组织者)给予一定奖励。同一个项目或作品同时获得不同级别的荣誉,按照最高级别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三章机构设置

第六条学校成立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获奖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校领导、学生工作处(部)、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及各学科专家组成。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第四章奖励程序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处)每年10月份启动奖励申报工作,11月30日截止,截止时间后获奖的项目或作品顺延至下一年度进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获奖学生可根据本办法向学部(直属学院)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参加校外竞赛活动奖励审批表》(附件),经学部(直属学院)奖励鉴定小组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部)汇总。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奖励名单和奖金数额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常委会)讨论,批准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条申请人负责提供相应证明,未能出具真实有效证明文件的,学校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奖励的,给予批评教育;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奖励并已获得奖励的,撤销其奖励。

第五章 表彰颁奖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年底进行表彰颁奖。

第六章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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