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 文章发布时间:201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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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党字〔2007〕53号

为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使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应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对全校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的总体把握,是制定年度学生资助计划,合理分配、使用资助款的重要依据,在认定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认定机构

1.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 各学部(直属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部(直属学院)党委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院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标准

根据当年的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我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认定标准在每年的学校认定工作中以下发通知的形式明确,我校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中等困难和特别困难3档。

五、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每年全面、认真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 每学年开学时,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学部(直属学院)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 各学部(直属学院)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 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部(直属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部(直属学院)审核通过的《中国传媒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中国传媒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附则

1. 学校和学部(直属学院)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文本档案和数字档案,只有档案记录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才有资格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社会资助以及其它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在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 学校和各学部(直属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 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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