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发布时间:2015-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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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校医字〔2008〕27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北京市劳动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搞好高校的公费医疗改革,促进高校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北京《东片(十一所)院校学生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专科生、本科生、应届双学位、研究生(硕士、博士),在校学习期间可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不包括委培生、代培生、自筹经费生、留学生、专续本、在职双学位、高职生、无学籍试读生、夜大生、电大生)。
第二条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必须持有学校所发北京市统一的公费医疗证,凭证就诊和报销。持证者必须遵守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否则不予报销。
第三条新生从入学至领取医疗证期间,因未取得正式学籍,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四条学生寒、暑假发生的医药费,最高报销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发标准费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
第五条因病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最高报销限额只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发标准费的两倍,超过部分自负。
第六条学生看病要在本校医院就诊,就诊时出示医疗证,不能借证就诊或替代他人就诊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违反此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者取消公费医疗待遇。确因病情需要转出看病,只限合同医院(朝阳医院)并要在校医院办理转诊手续;非合同医院转诊需有合同医院的转院证明,凭转诊单、公费医疗专用处方、用费单据方可报销。
第七条急诊原则只限合同医院(朝阳医院),确因病情危急可在疾病发生地医保中心确认的三甲医院就诊。急诊只限一次,报销时必须要有急诊疾病诊断证明和公费医疗专用处方,缺一不予报销。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因病住院凭合同医院(朝阳医院)的住院通知单,由班主任或本系老师协助办理住院借款手续,领取支票时要先交纳支票金额的20%押金,持出院证明一并结算,一次性疾病住院领取支票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超过部分自己或本单位垫负,待出院审核报销时付现。转诊或急诊去非合同医院住院,费用先自负,待市医保中心审核批准报销后再予以付现。
第九条报销比例
(一)校内门诊费用(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自负10%。
(二)合同医院门诊费用自负20%。
(三)急诊非合同医院费用自负30%。
(四)200元以上大型检查费用先自负20%,500元以上单项检查、治疗材料费用先自负30%。
(五)住院费用自负5%。
第十条凡不符合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和市医保中心拒报的费用,一律由本人负担。
第十一条因自负费用过高而致生活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报校公费医疗委员会审定,经校领导批准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跨年度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本规定未涉及事宜,仍按原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