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时间:2017-12-05浏览:307

中国传媒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中传学字〔2016〕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07〕91号)的文件精神,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 符合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75分及以上。

7. 测评学年任意一门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成绩及格或不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50%。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 在当年教育部划拨给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后,学生工作处根据学校经济困难学生的总人数和各学部(直属学院)经济困难学生所占的比例综合平衡后,按一定的名额下发给各学部(直属学院),各学部(直属学院)在限额内进行等额评审。

2.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9~10月,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 各学部(直属学院)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4. 学生工作处汇总并审核各学部(直属学院)申报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将初审通过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单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最终确定的学生名单上报教育部。

第四章  奖学金表彰及发放

第八条 学校每年十二月初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奖励获奖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学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为表彰大会后的当月发放,第二次为本学年度的第二学期发放,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发放的一年内,用所得奖学金请客或受到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处分者,取消本学年获奖资格,并追回所获得的奖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部(直属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