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文献借阅规定 (修订)

时间:2015-10-30浏览:60

一、外借图书

(一)读者持借阅证按照借阅权限在图书馆借阅图书。

(二)若需办理续借手续,读者可按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三)借出图书逾期归还者,停止借阅。

(四)读者办理借还书手续时,应检查图书有无污损情况,如发现须当场提出,由图书馆方面加盖“缺损”章。

(五)对污损、丢失图书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 解放后到1977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20倍赔偿。

2. 1978年—1990年出版的普通中文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3. 1991年以后出版的普通中文书和国内出版的外文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4. 进口原版书,按原书价的5倍赔偿。

5. 多卷书遗失一册,按全套书价3倍赔偿。

6. 孤本书、解放前出版的图书,根据文献内容、版本和文献价值另行确定赔偿金额。

二、馆内阅览

(一)读者持本人借阅证即可阅览图书馆开放区域的文献。

(二)读者入馆后要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抢占座位。

(三)馆内开架区域书刊仅限本层阅览,每位读者每次限取书刊2册,阅毕放回整理车;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携出馆外。

(四)读者如需复印文献,可在馆内复印;复印时要爱护本馆文献,复印后立即归还。

(五)读者阅览书报刊时,应检查是否有污损、掉页等情况,如发现请当场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提出,由工作人员加盖“缺损”章。

(六)读者应爱护馆内的书报刊,不得污损;对污损、丢失书报刊者,按图书馆规定进行处罚。

(七)禁止在阅览区内喧哗、聊天、进食、接打手机等。若发现严重违反本规定且不听劝阻者,图书馆有权停止其使用图书借阅证。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